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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7-08-30 14:58  

校发〔2007〕198号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是学生学习科学知识、训练实验技能、开展科学研究、探索科学奥秘的重要场所。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二、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应根据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情况,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和科研能力。

  (二)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原则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三)坚持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特点,不断丰富开放内容,增加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强化开放效果。

  三、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开放主要针对学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进行开放。开放的形式主要包括实验课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及全面开放等多种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二)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选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开实验和选开实验内容;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的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等开放性实验项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自行设计的实验内容;及小发明、小制作或小论文的自选研究课题、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

  四、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一)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院长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验中心、各实验室相关人员、指导教师参与组织实施。各实验室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二)各实验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三)申请参加非教学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应进行严格审查。

  (四)申请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五)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六)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七)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科学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并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九)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备案。

  (十)参加开放实验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验室推荐、所在院教学委员会认定后,可按选修课记学分。

  (十一)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开放实验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可申请获创新学分。

  (十二)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将开放实验的进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备案。

  (十三)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五、实验室开放的工作量计算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研制费用,不列支人员劳务等其它费用。

  开放实验的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中心负责人进行核算,具体工作量按照河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六、其他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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