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5〕293号
实验室是学校科研及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实验室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使用非实验性明火,实验室内的消防设备应保持完好可用。实验室及周围的走廊过道严禁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四、严禁敲击和碰撞高压容器,高压容器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五、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及细菌疫苗等危险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专用器具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实验室要保持室内清洁、整齐,认真做好水、电、气、门窗等设施的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完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人。
九、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随意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丢弃、掩埋。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