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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2017-08-30 14:39  

校发〔2007〕199号

  第一条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有相对稳定数量的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对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学生综合技能和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并能满足完成实习任务要求的原则;

  (二)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责任与义务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讨实习模式,将实习基地建成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重要场所;

  (四)坚持素质教育原则,实习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与完善。

  第三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对口,能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二)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先进,经营管理方式科学;

  (三)有相应的素质较高的兼职带教教师或技术人员,能胜任实习指导工作;

  (四)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五)具备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要求的各种条件;

  (六)能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实习中的事宜。

  第四条 学校的义务与职责

  (一)按教学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

  (二)向实习基地提供国内外及校内学术交流信息,提供实习基地人员来校查阅图书、文献资料的便利条件;

  (三)学校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

  (四)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优先向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五)听取基地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与基地共同研讨实习教学改革和发展;

  (六)对在实习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负责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基地的管理和安排,保守实习期知悉实习基地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 实习基地的义务与职责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学校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要求,接受安排学生实习,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

  (二)协助实习带教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实习工作,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实习指导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三)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考核、鉴定,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四)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妥善安排教师和学生的食宿;

  (五)根据专业特点,接受实习生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第六条 实习基地的建立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经过严格的考察与论证,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有合作意向、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并签订有关协议,以保证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性,更好地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

  (二)根据双方商定的内容,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及教务处各执一份,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到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实习基地可挂“河南大学实习基地”匾牌,匾牌的款式规格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工作,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校外实习基地,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主动与接受我校实习生的单位经常联系,定期沟通,通过如学术交流、科研协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各方面协作;

  (三)各有关单位每年要组织人员到实习基地检查实习工作,确保实习质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实习学生人数、参加人员、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学生的意见及巡查人员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实习基地一经成立,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专业情况,与实习基地商定管理模式和实习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每年应对实习情况进行总结;

  (五)为了加强和促进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教务处对各有关单位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质量和管理情况,采取定期和抽查的形式进行评估检查,并作为各相关单位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对不能满足实习要求的,各有关单位应会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实习基地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并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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